《牡丹江市税务志》(1902-1991)
第四篇 税制税种
第四章 新中国税收
第二节 工商各税
二十四、国营企业奖金税
八、营业税
十九、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七、增值税
四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个人所得税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特种消费行为税
十八、国营企业调节税
三十三、文化娱乐税
十三、集体企业所得税
三十、牲畜交易税
十五、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建筑税
九、利息所得税
一、工商业税
十一、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二十、盐税
三、商品流通税
三十五、城市房地产税
十二、私营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资源税
五、工商税
二十五、集体企业奖金税
二十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三十七、车船使用税
二、货物税
六、产品税
三十一、集市交易税
二十二、烧油特别税
四十、筵席税
二十九、屠宰税
三十六、房产税
三十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九、特别消费税
四、工商统一税
二十六、事业单位奖金税
二十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十四、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