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志
第二十篇卫生
第一章卫生医疗机构
第二节建国后的卫生医疗机构
一、县人民医院
七、区、乡医院
四、卫生防疫站
八、村(大队)医疗站
六、妇幼保健站
二、县中医院
十一、私人诊所
十、驻军医疗机构
九、厂矿、学校医疗卫生机构
五、血吸虫病防治站
三、精神卫生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