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志
第十一篇财政税务
第二章税务
第一节建国前的税收
三、屠宰税
二、契税
九、房捐
四、公营市场使用费
一、田赋
八、筵席及娱乐税
五、货物税
十一、杂税和苛捐
七、营业牌照税和使用牌照税
十、土地税
六、直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