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志 卷五十二 民政志
第九章 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节 精神病院
第四节 社会残疾人工作
第七节 散兵、游民、妓女收容改造
第五节 城市社区服务事业
第一节 儿童福利院(孤儿院、工读学校)
第二节 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残老院)
第八节 自流人员收容安置
第六节 社会福利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