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志 第五十七卷 人事志
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章 工资待遇
第七节 津贴、补贴
五、高原临时补贴
二十二、乡(镇)干部生活费补贴
八、民办教师补贴
一、地区津贴
六、特教津贴
十一、环境卫生津贴
十四、农、水、牧人员保健津贴
十六、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补贴
二十五、广播电视播音员岗位津贴
十二、环保监测、环境研究保健津贴
二十三、党外人士生活费补贴
十八、殡葬人员津贴
十、医疗卫生津贴
二十六、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三、林区津贴
七、班主任津贴
十三、科研人员保健津贴
二十、专职信访干部岗位津贴
十五、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二十七、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
九、卫生防疫津贴
十九、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四、艰苦台站津贴
十七、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
二十四、基层审计工作人员外勤工作补贴
二十一、海关人员岗位津贴
二、野外工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