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志 第四十九卷 人事志
第三篇 录用使用
第二章 干部录用使用
第一节 吸收录用
四、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吸收
六、“五大”毕业生录用
二、旧公教人员留用
一、吸收录用管理
五、“以工代干”转干和人民警察改为干部
七、聘用干部
三、从社会青年和工人中吸收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