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志 土地志
第十五章土地管理机构
第四节新中国成立以来
八、市蔬菜副食局
七、市农业局
九、市农业区划办公室
三、市民政局
五、市房地产管理处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二、市财政局公产处
四、市公产管理处
十、市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