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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制建设

  • 来源:中国共产党通志中/第七卷 根据地志
  • 条目类型:
  • 编纂人员:郑惠;张静如;梁志祥;镡德山;于风政;王玉祥
  • 页数:28
  • 出版单位:中央文献出版社
  • 分类:政治军事外交->中国共产党
目录:

中国共产党通志中

第七卷 根据地志

(七)法制建设

1942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堕胎溺婴案件均须依法科刑的命令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

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

1936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批准公布的西北政治保卫局暂行组织纲要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的训令

1930年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惩办反革命条例

1942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民事诉讼上诉须知

1936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肃反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1944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处理因灾荒买卖人口纠纷的规定

1944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

1938年11月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的汉奸自首单行条例

1931年9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的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

1943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

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肃反委员会的决议

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

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草案

1931年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

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颁布的自卫武器登记给照暂行条例

1932年8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部颁布的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颁布的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1948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各级司法机构改为人民法院的通令

1942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死刑合议制度变通办法的决定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

1941年4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公安局暂行条例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

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

1943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村政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

1939年2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

1940年5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陪审制暂行办法

1948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

1944年5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

1941年9月晋西北行政公署颁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1949年2月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

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

1949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

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支禁止冒穿军服的命令

1948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通令

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

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民刑事件调解条例

1932年8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处理犯人问题的训令

1934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地主富农编制劳役队与没收征发问题的训令

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

1942年4月晋西北行政公署颁布的陪审暂行办法

革命根据地的司法体系及司法制度的沿革

1948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死刑案件应该注意的事项的通令

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

1949年7月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成立高等法院并健全司法机关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