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县卫生志
第十二编 附录
第三十二章 文告辑存
第十一节 卫生工作检查评比标准
第九节 乡镇卫生院工作及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 浮动工资暂行办法
第八节 严禁食用和出售病死牲畜肉
第六节 成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第三节 防病治病的医疗救济专款使用
第四节 集镇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节 职称晋升
第一节 组织联合诊所、医院实施办法
第十二节 乡镇卫生院收费标准
第二节 防治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紧急指示
第七节 年疟防工作考核
第五节 改变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节 加强对游医、药贩和个体开业医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