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县人事志
第七篇工资福利、退职退休
第二章 干部福利
第三节残废、死亡待遇
二死亡待遇
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对工作人员死亡后,调整抚恤标准:(单位:元)
抚恤费:1950年政务院颁发《革命工作人员死亡褒恤条件》规定标准:(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