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税务志
第七章减税、免税
第一节综合规定
十七、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减免税
二十、其他减免税
八、利用“三废”免税
十四校办工厂
四、集体劳动免税部分
六、居民出售自用旧物免税
五、农民自产自销免税部分
十、用废旧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十三、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
二、家庭副业免税
十九、工业、农业用盐减免税
三、独立劳动动者免税
九、避孕用品免税
七、减税范围
十五、以税还货
十一、变质产品加工改制。
十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生产销售的产品。
十六、民政部门所属企业生产的产品
十八对个业清退的“混岗”人员的减免税
一、贫苦艺匠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