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地区人事局志
第五章 吸收录用干部
第三节 “以工代干”人员转干
五、工交、财贸等系统“以工代干”人员转干
二、停止增加“以工代干”人员
六、户、刑、治安等民警转干
四、税务系统“以工代干”人员转干
三、煤矿“以工代干”人员转干
一、转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