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税务志》
第二篇 中华民国税收
第二章 地方税
第四节 营业税
第一节 契税
第七节 房捐
第五节 营业牌照税
第九节 筵席及娱乐税
第六节 屠宰税
第二节 当税
第三节 牙税
第十节 特税及其他杂捐
第八节 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