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地区税务志(1840-1989)》
第四章 税种设置
第二十二节 调节税
第二十节 奖金税
第十节 资源税
第九节 所得税
第十五节 屠宰税
第三节 厘金
第二十五节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六节 营业税
第二十六节 杂捐杂税
第七节 牲畜交易税
第八节 集市交易税
第二十一节 建筑税
第二十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十四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二节 契税
第一节 农业税
第四节 产品税
第十八节 特别消费税
第十七节 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第十三节 印花税
第十六节 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九节 渔业税
第五节 增值税
第十一节 城市房地产税
第二节 盐税
第十四节 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