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税务志
第四章 开征税种
第三节 烟酒税、费
第三十四节 农村工商税收
第二十六节 行为取缔税、文化娱乐税
第十五节 遗产税
附录:日伪政权在合肥的捐税
第二十二节 屠宰税
第二十节 牙税
第二十九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六节 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盐税
第三十节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十五节 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
第三十三节 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九节 工商税
第三十二节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
第十七节 印花税
第十二节 营业税
第十节 产品税
第四节 统税
第二十四节 房地产税、房产税
第十一节 增值税
第十三节 检查费、税
第二节 厘金
第五节 货物税
第三十五节 附加及捐费
第十四节 所得税
第二十一节 牲畜交易税
第七节 商品流通税
第二十八节 建筑税
第六节 棉纱统销税
第二十七节 集市交易税
第八节 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三节 营业牌照税
第三十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八节 契税
第十九节 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