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界志
第二篇机构
第三章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节公董局机构
三、技政总管部
四、警务处
十、种植培养处
十一、气象台和无线电台
附记
六、公共工程处
八、公共卫生救济处
二、市政总理处
十二、宰牲场
九、司法顾问处
一、督办办公室
五、火政处
十三、庶务处
七、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