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清末,盐城地区司法与行政合一。各县知县兼理狱讼,审理各自管区内的民、刑案件。1912年,盐城地区各县相继成立地方审判厅。民、刑案件由审判厅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地方行政长官的控制和干涉。1913年,各县审判厅与检察厅合并为地方审检所,并由县知事充任所长,代行检察职务,另设帮审员审理案件。名义上司法仍然独立,实质上司法又与行政合一。1914年,各县复裁地方审检所,审判权重又并于地方行政长官手下。审判制度形同虚设。
编纂人员:李亚生
编纂单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