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乡土志校注
内容简介:校注凡例 光绪二十七年《昌黎县乡土志》编纂迄今已经一百余年,由于社 会的发展,语言的变化,史料的丰富,有必要将校注体例加以说明, 以便读者有个大致的了解。 一、为便于当今读者阅读,将原志书稿竖排版、繁体字改为横排 版、简体字;如繁体字与简体字有异议者沿用繁体字;计算机字库中 无简体字者亦用繁体字;无字者则造之。 二、校注对原文进行断句、标点,对旧志用典,特别是年轻读者 不易理解之处,加以注释,以帮助读者理解原文含义。原文与校注文 章用不同字体和字号,以示区分。 三、原志书稿中有错讹之字,后面用[]注明订正之字;有遗漏 之字,用()来表示。为节省篇幅,于《政绩录》、《耆旧录》等篇目 中干支年号之后,用()注明公元纪年。 四、旧志中多有避皇帝讳之处,今人理解容易出误,故校注时加 以更订。如遇康熙皇帝玄烨之“玄”字,避讳则改为“元”;遇乾隆 皇帝弘历之“弘”字,则改为“宏”字。这次校注用[]注明避讳 之字。 五、由于原志稿篇幅有限,记述比较简略。为帮助读者了解更多 史实,将新收集到的有关史书记载以【附录】形式附于原书稿正文 之后。 六、针对原志书稿中所涉及的不尽详细的历史地名、历史人物、 历史事件等进行注释,书中以【注释】形式附录于后,以示非原文 内容。 七、明清时期昌黎县疆域与今昌黎县行政区划略有不同,有些地 方今已属卢龙、乐亭等县。 八、附于书前的老照片,均不属于原志书稿内容。 九、凡2009年10月出版的《昌黎县清代志书校注》已有附录或 补录的,一般不再赘述。
编纂人员:何志利, 张玉万, 李利峰等
出版单位:线装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