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政法志 第三卷 检察1840-2008
内容简介:凡例 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国务 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依据,实事求是,存真求实,全面、系统记述 武汉地区政法工作的近现代历史与现状,确保其质量符合地方性、资料性文献 的要求。 二、本志时限,《政法综治卷》以1949年为上限,其余各分卷以1840年为 上限,各卷均以2008年为下限。在某些章节的具体记述中,为了反映事物原 貌,上限下限可适当伸缩,突破下限时,仍对2008年情况作断面记述。 三、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以武汉市现行版图为限。对境内的非武汉市政法 单位,略记简况不记活动。 四、根据现行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横排门类。在统一指导思想、统一设计、 统一体例、统一规范的原则下,《武汉政法志》设5个分卷(政法综治、公安、 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既是统一的整体,又各自独立成册。本志采用章节 体,卷下分章、节、目等层次。各卷设综述,反映本局院综合情况;各章设概 述,概括本章全貌;部分章、节设无题序,简述实体。 五、本志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每个条目竖记历史,力求主干明晰、 重点突出、据事直书、述而不论。行文力求准确、简洁、朴实、流畅。除引文 外,一律采用第三人称。 六、为了详今明古,区分新旧社会不同的专政职能,本志对晚清民国时期情 况单设专章记述,而用较多篇章记述武汉解放以来重点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史实。 七、本志体例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诸体综合运用,志为主体。 八、本志力求反映各门类间的联系、影响和制约关系。在记述同一事物不 同门类或同一门类不同侧面时,采用交叉互见、详此略彼的办法处理。 九、本志对人物的记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已故人物选择对武汉 政法工作有重大影响者立传。在世人物采取以事系人或列表、简介等方法入志。 人名除引文外,一般直书姓名。人名前可书表明其身份的职务,不冠褒贬之词。 所记案例或事例涉及的人名大多不录全名。 十、本志录用统计数字以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统计部门阙如的,采用业 务部门核实后的数据。使用文字、标点符号、纪年、数字、计量单位等按国家 规定的统一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新中国,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 立前后简称“建国前”、“建国后”。1949年5月16日武汉解放前后简称“解放 前”、“解放后”。各种机构、会议、文件等均写全称,如全称太长又多次出现, 首次使用全称时括注简称。 十一、本志资料来源于本市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及各类档案、图书、报刊、 文件以及调查采访实录,一般不注明出处。表格中的注释直接注于其下。鉴于 历史原因,有的资料无法搜集考核而难免缺漏时,则保持本来面貌,、待今后进 一步补充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