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志(下)
卷十五人事 侨务 外事 民政
第四章 民政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节 救灾救济
第六节 扶持革命老区
第四节 优抚工作
第三节 社会福利
第八节 丧葬管理
第七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退役军人安置与军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