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志(1991-2009)下册
内容简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任期,在第十二届(1993年)以前任期3年,从第十二届以后改为5年。县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1993年以后,在每届人大代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要成立县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确定换届选举时间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举宣传工作,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编纂人员:王宗勋
编纂单位: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内容时限:1991-2009
出版单位:方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