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编纂人员:林忠干, 梅华全, 陈景清, 赵洪章
编纂单位:浦城县文物管理委员会